一、可借用的情況
1. 一、二級公共建筑5.5.9
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2)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
3)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于其按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建筑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按照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
2. 地下廠房和倉庫
3.7.3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3.8.3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不可借用的情況1. 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筑,不能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5.5.9條文說明(3))2.
汽車庫,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不得作為第二安全出口。(6.0.2條文說明)
3. 廠房和倉庫的地上部分,無相關規范支持,不可借用。
問題一:當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與相鄰防火分區之間可采用防火卷簾進行防火分隔嗎?
不能,建筑內劃分防火分區后,提高了建筑的防火性能。當其中一個防火分區發生火災時,不致快速蔓延至更大的區域,使得非著火的防火分區在某種程度上能起到臨時安全區的作用。因此,當人員需要通過相鄰防火分區疏散時,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要嚴格采用防火墻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問題二:當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該防火門可算入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嗎?
可以算入安全出口,但不能計入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此外,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還應保證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數量,即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
問題三: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的寬度有限制嗎?
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于其按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例如防火分區A的疏散總凈寬度為12m,防火分區B的疏散總凈寬度為15m,當防火分區A利用通向防火分區B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甲級防火門的寬度不應大于防火分區A疏散總凈寬度的30%,即不應大于3.6m。
問題四:如上題舉例,當防火分區A利用通向防火分區B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防火分區B的疏散總凈寬度應增加嗎?
防火分區B的疏散總凈寬度應增加,當防火門疏散的凈寬度為3.6m時,防火分區B的疏散凈寬度應不小于15+3.6=18.8m。
問題五:當防火分區A利用通向防火分區B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該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有什么要求?
建筑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按照《建規》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